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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械动态 |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调整相关工作公告(征求意见稿)及动态调整程序修订内容概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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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、强化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管理,国家药监局修订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》,并起草《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等相关要求,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核心背景与目的

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国家药监局可通过调整分类目录或发布文件,明确 / 调整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的管理属性和类别。本次修订旨在规范分类调整后的注册备案流程,优化工作要求,保障产品安全与产业有序发展。


二、医疗器械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核心要求

(一)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规则

  1. 原注册证效力

    调整前批准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。
  2. 新申请与在审项目

    调整之日起,首次注册申请按新类别受理;已受理未审批的首次注册 / 延续注册项目,可按原类别审评,准予注册的在备注栏注明新类别,若有过渡期则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
  3. 高低类别互调处理

    • 高转低:注册人需按新类别申请延续注册或备案,获批后注明原注册证编号。

    • 低转高:注册人需按新类别申请注册,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,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

  4. 一类器械调整

    调整为一类的需按新类别备案;一类转高类别的,原备案人需申请注册并取消原备案,逾期未取消的由备案部门公告取消。
  5. 过渡期后合规

    过渡期截止后,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的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(二)非医疗器械转医疗器械的要求

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调整为医疗器械后,需申请注册或一类备案;过渡期截止后未合规的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(三)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要求

  1. 明确不作为的

    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注册 / 备案申请,已受理的终止审查;已注册 / 备案的在过渡期后自动失效,涉及费用退还按规定办理。
  2. 不单独作为的

    参照 “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备案要求” 处理。

(四)其他事项

  • 特殊规定优先于本公告;

  • 过渡期内企业需履行主体责任,省级药监部门建立管理台账;

  • 调整日期指实施日期,非过渡期截止日;

  • 本公告发布后,2021 年第 60 号公告废止。


三、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修订要点

  1. 调整原则

    基于风险程度,遵循科学认知、监管实际、国际经验、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原则。
  2. 调整情形

    包括增减子目录、调整产品类别 / 属性、修订产品描述或品名举例等。
  3. 建议提出

    境内外注册人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、市级及以上药监部门、学会协会等可通过标管中心系统提交建议,需附调整理由、风险分析、过渡期建议等材料。
  4. 论证流程

    由器械标管中心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论证,综合风险、产业、临床需求等因素,必要时调研。
  5. 过渡期设置

    • 非医疗器械转二 / 三类或低转高:一般设 2-3 年(不需临床试验 2 年,需试验 3 年);

    • 注册周期长的(如转药品管理):可设 3-5 年;

    • 高风险需立即规范或已有共识的:可不设过渡期。

  6. 征求意见与发布

    拟调整内容公开征求意见(一般≥30 日,紧急情况≥7 日),经国家药监局审批后发布调整文件,标管中心同步更新信息系统。

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分类动态调整全流程,明确各方权责与合规要求,保障公众用械安全与产业健康发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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